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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5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XX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542号罪犯XX芳,男,198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4日作出(2007)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XX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7年11月13日作出(2007)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XX芳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8日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2年6月15日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因罪犯XX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芳在本次考核期间内(2011年12月21日至2014年4月25日,考核期截止后的奖惩情况可纳入下次提请减刑、假释),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2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2月获得记功、2012年7月获得表扬、2012年10月获得表扬)。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扣3分(2013年1月11日因违反生产安全规定被扣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XX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1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