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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开民初字第0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龚细毛与陈伯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细毛,陈伯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0571号原告龚细毛,居民。被告陈伯存,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细毛与被告陈伯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细毛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伯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细毛撤回对被告陈伯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龚细毛负担。审判员  周庆海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