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开民初字第0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龚细毛与陈伯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细毛,陈伯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开民初字第0571号原告龚细毛,居民。被告陈伯存,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龚细毛与被告陈伯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细毛于2014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伯存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细毛撤回对被告陈伯存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龚细毛负担。审判员 周庆海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