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一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吴玉兰与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玉兰,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一初字第1552号原告吴玉兰。委托代理人陈柏静,北京长安(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曾志,镇长。委托代理人郭刻盛,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樱子,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玉兰与被告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处分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玉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玉兰负担。审判长 林 宏 业审判员 贺静芳人民陪审员黄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华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