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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郯执字第2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陈大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王国伟,李荣洽,陈大远,王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郯执字第218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郯城县支行被执行人王国伟,男,1974年生,汉族,郯城县归昌乡村民。被执行人李荣洽,女,1973年生,汉族,郯城县归昌乡。被执行人陈大远,男1975年生,汉族,郯城县归昌乡村民。被执行人王光荣,女,1974年生,汉族,郯城县归昌乡村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郯商初字第11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大远所有的在山东郯城农村商业银行归昌支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林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德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