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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3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陈晓荣抢劫罪,陈晓荣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晓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370号罪犯陈晓荣,男,198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9日作出(2005)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晓荣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陈晓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0年12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2年9月6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因罪犯陈晓荣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晓荣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内(2012年6月1日至2014年4月2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2次;2013年10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获得表扬、2013年4月获得表扬、2013年10月获得表扬),2014年4月获得表扬,2014年2月获得记功。罚金人民币120000元已执行人民币25300元,出具了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晓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罪犯,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晓荣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2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