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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调字第66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王立宗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王立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调字第66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负责人郭党怀,营业部负责人。被执行人王立宗,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诉王立宗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5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1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立宗应偿还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欠款七千三百二十元七角及利息、罚息,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王立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立宗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15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彦周审判员  赵建民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焦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