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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杜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淮北市区农村信用合作社矿山集信用社魏继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继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杜执字第00285号移送执行人: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被执行人:魏继强,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2011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1)杜民二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魏继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通知书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323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魏继强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魏继强名下的存款328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林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婷婷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