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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泉民终字第33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文章与被上诉人吴华泉、原审被告殴雀珍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文章,吴华泉,殴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泉民终字第33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文章,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华泉,男,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原审被告殴雀珍,女,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上诉人杨文章因与被上诉人吴华泉、原审被告殴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26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文章又于2014年9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文章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文章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连新代理审判员  黄汉阳代理审判员  林 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魏垂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