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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执字第0972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任宝坤与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宝坤,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972号申请执行人任宝坤。委托代理人胡俊琦,天津景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天津市南开区万德庄大街凯丽花园内。法定代表人吕爱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锡刚,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任宝坤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南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4月11日做出的南劳人仲案字(2014)第15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任宝坤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任宝坤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丰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和解内容详见执行和解协议书)。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南执字第09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此后,如被执行人不自动履行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亦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保群二〇一四年××月××日书记员  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