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三刑执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方要伟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要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三刑执字第00491号罪犯方要伟,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在三门峡监狱服刑。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2011)涧刑公初字第111号刑事判决,认定方要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15年3月2日止。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9日在三门峡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三门峡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三门峡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方要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2月8日晚23时许,方要伟在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心连心农家菜馆下班后,躲藏在该菜馆三楼仓库,等菜馆其他人员离开后,将吧台抽屉撬开,盗走营业款20600元。2011年3月22日,方要伟亲属退还被害人刘常涛2万元。方要伟因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07年1月4日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0年8月6日刑满释放。罪犯方要伟自入狱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共受到行政奖励表扬4次,行政记功奖励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方要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要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1年3月3日起至2014年11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占通审 判 员 路增广人民陪审员 张 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志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