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朱某某变更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张某某,女,42岁,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现住凤冈县永安镇。委托代理人杨波,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某,男,40岁,汉族,贵州省湄潭县人,住凤冈县永安镇。原告张某诉被告朱某变更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审 判 长 彭皓东人民陪审员 朱克华人民陪审员 张宇凤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简希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