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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蔡志深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志深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韶中法刑执字第5273号罪犯蔡志深,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20日作出(2012)穗荔法刑初字第5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志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生效后,于2012年9月20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因罪犯蔡志深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8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蔡志深在本次考核期间内(2012年9月20日至2014年4月25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12次;2013年7月获得表扬,2014年1月获得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蔡志深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志深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 循代理审判员  王华明代理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