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崇山民初字第005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5-01-06
案件名称
李永来与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万建等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来,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万建,王建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崇山民初字第00597号原告李永来。委托代理人张陆美、周红军。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安县海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明。被告姜万建。被告王建兴。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永来与被告南通海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姜万建、王建兴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永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永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