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沁执字第003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国旗申请执行张小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旗,张小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沁执字第00313号申请执行人张国旗,男,被执行人张小保,男,张国旗申请执行张小保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2013)沁民西万初字第0015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小保未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小保银行存款2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利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顺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