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满民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满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满民初字第801号原告卢某某,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县。被告李某某,女,195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县。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识两、三年后,于1982年3月24日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因性格不合,二人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以致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李某某辩称:我们自由恋爱七、八年才结婚,感情一直很好。现在孩子都大了,我也老了,我们没有打过架,我们的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82年3月24日结婚,未办理结婚登记。1983年4月1日生长女卢某甲,1985年4月4日生女孩卢某乙,1987年2月7日生男孩卢某丙。两个女儿已经结婚。原、被告婚后建北房5间,东配房3间,西配房3间。双方对债务情况陈述不一致。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原告称感情破裂,无证据证实。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村委会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多年,婚姻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二女一子,长期共同生活,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要求离婚,未提供证实其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和依据。原、被告应珍惜多年夫妻之情,珍惜家庭成员之间亲情,克服自身缺点,妥善处理存在问题,以利于家庭和睦幸福,有利于社会稳定。所以对原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占良审判员 陈 运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赫晓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