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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李玉琴与李红、孙守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琴,孙守全,李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13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琴,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孙守全,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执行人李红,住同孙守全。申请执行人李玉琴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守全、李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2013)龙民一初字第003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红给付申请执行人李玉琴25万。申请执行人李玉琴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孙守全、李红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玉琴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孙守全、李红可供执行财产,故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龙执字第13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丙远审判员  张永东审判员  艾德超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树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