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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运中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分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永济热电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分公司,大同煤矿集团永济热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运中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分公司。负责人:刘显哲,经理。委托代理人:董志强,山西众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同煤矿集团永济热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惠民,经理。本院在执行山西省电力公司运城供电分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永济热电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运中商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旭民审判员  杨宗社审判员  王 宾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介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