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尤执行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松坚与被执行���冯盛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松坚,冯盛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尤执行字第341号申请执行人郭松坚,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冯盛钰,男,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申请执行人郭松坚与被执行人冯盛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尤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松坚于2014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冯盛钰返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金融机构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冯盛钰的帐户,发现其在银行账户上无存款。现被执行人冯盛钰去向不明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尤民初字第2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世锦审判员 苏新耀审判员 黄文兴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满颖附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