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珠海市先诚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张洪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先诚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张洪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珠香法民三初字第341号原告:珠海市先诚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张汉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谢伟攀,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洪博,男,汉族,,住广东省.原告珠海市先诚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洪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市先诚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伟攀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洪博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珠海市先诚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是长环西小区的业主,原告于2011年3月至2012年7月15日是长环西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长环西小区的物业服务费,住宅高层电梯房: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5元收取;住宅多层: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68元收取;商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取。另以上物业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交纳0.1元作为小区的维修资金;小汽车露天车位使用费70元/月。逾期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一支付滞纳金。被告1-1404房自2011年8月至2012年7月累计欠物业服务费1537.07元及应付滞纳金244.85元。原告为被告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履行了自己应尽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被告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严重损害了原告的权益。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等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物业管理费1537.07元及滞纳金244.85元,合计1781.92元;2、本案全部诉讼方面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珠海市先诚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明及房地产权登记表;2、物业服务合同;3、被告拖欠费用明细。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珠海市先诚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16日,领取了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为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2011年3月14日,珠海市香洲区长环西业主委员会(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了一份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将香洲区迎宾北路1618号长环西小区委托给乙方实行物业管理,该合同主要内容有:委托管理事项包括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公共环境卫生,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维持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乙方日常服务包括1、公共环境卫生,人员配备为1名清洁工;2、绿化与建筑小品的维修养护与管理,人员配备为1名绿化工(兼);3、治安防范,人员配备门岗1人,巡逻岗兼监控室1人,实行24小时值班及巡逻制;4、交通、车辆停放秩序及停车场的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员、值班保安;5、装饰装修管理,人员配备管理员;6、消防管理,人员配备义务消防员;7、房屋建筑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人员配备水电工(兼)。乙方定期服务包括每天清扫生活垃圾一次、常规清疏花粪池、排水系统、检修水泵、半月检修电梯一次等。乙方综合管理小区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乙方按以下标准向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收取物业服务费:住宅按建筑面积高层电梯房每月每平方米1.25元收取,多层每月每平方米0.68元收取,智能化监控及对讲系统维护费每月每户5元,露天车位使用费小汽车70元/月/辆。高层、多层住宅以及商铺一律按建筑面积收取每月每平方米0.10元作为小区的维修资金,小区的维修资金由物业公司在收取物业管理费时代为收取,每季度结算一次,物业公司将小区维修资金转入小区业委会开设的小区维修资金专用帐户。乙方在本合同生效后的2011年3月15日开始实施物业服务工作,并从2011年3月15日起计收物业服务费,以后每次收取物业服务费的时间为每月15日前。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按期缴交物业服务费,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交物业服务费的千分之一交纳滞纳金给乙方。合同服务期限为5年,自2011年3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14日止。本合同连同合同附件一式七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内容为长环西小区整改完善项目,包括:1、在小区的大门建造门楼和保安亭,并安装停车管理道闸系统,把小区建设成相对封闭的物业管理小区,提升小区的物业管理形象;2、在保安亭旁建造防雨单车棚,集中单车、电动车和摩托车的停放,改善小区的单车、电动车和摩托车的停放安全有序管理;3、在小区的适当位置加装监控摄像头,完善小区监控管理体系,提升小区的安全防范管理水平;4、重新划定小区停车位以及汽车进出方向,完善小区的停车管理体系。合同签订后,原告即进场进行物业管理,后于2012年7月15日撤出,原告共对长环西小区提供了16个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被告系珠海市香洲迎宾北路的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95.14平方米,用途为成套住宅。原告主张被告共拖欠其管理期间内的物业管理费1367.7元、维护基金109.37元、公共设施维护费57.5元、公用水费分摊2.5元,以及上述费用的滞纳金244.85元,合计1781.92元。另查明,长环西小区1栋有52户、2栋20户、3栋20户、4栋38户,共计130户。原告认可有过半的拖欠物业管理费,原告已向本院起诉58户。根据另案到庭应诉业主提供的证据材料,查明以下事实:珠海市香洲区长环西业主委员会成立于2011年1月13日。2011年9月15日、2012年1月5日、2012年3月14日,珠海市香洲区长环西业主委员会多次向原告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主要内容涉及:1、限期整改完善合同附件的4项内容;2、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加强工作管理;3、加强小区安全保护,保护业主人身与财产安全;4、支付电梯维修保养费及加装监控摄像头的费用。2012年5月11日,珠海市香洲区长环西业主委员会对原告的管理服务质量进行了综合量化考评,原告得分为27.5分。2013年10月26日,珠海市香洲区长环西业主委员会出具了一份关于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原告没有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损害了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部分业主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具体表现有:1、从一开始物业公司就没有按合同配备专职保洁员,而是雇用了一名兼职保洁员,小区环境卫生状况长期存在着清扫质量与次数没有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要求;2、从珠海市先诚物业顾问公司担任物管后,小区治安情况恶化,没有配备门岗及实行保安24小时巡逻制,保安及值班人员不到位,未尽职尽责,小区内经常发生偷盗、车辆无故损坏事故;3、小区内的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与保养管理工作一直缺失,如水电工一直没有配备,物业公司没有担当起1栋电梯的维保管理工作,长期靠业主自主维保并垫付电梯的维护及年检等费用;4、防盗对讲系统一直处在不完好状态,有些业主家中的对讲系统故障,长期找不到人员来检修维护,至该物业公司撤离时仍处在损坏状态;5、存在物业服务费有收不支现象,长期不向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费的收支与使用情况;6、一方面收取露天停车费,另一方面不尽管理与保安职责,致使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有数辆车被不法分子破坏;7、《物业服务合同》附件中列的珠海市先诚物业顾问公司进入长环西小区后,在6个月内需整改完善项目4项,但在长达一年多时间中竟然无一项目着手开始,更谈不上落实完成,全部成为空谈。有40余位业主在该情况说明上签名证明。庭审中,原告称长环西小区1栋有两部电梯,委托给珠海巨人电梯有限公司保养、维修,原告交纳了2011年3月至7月的电梯保养费用,每月800元,1栋业主自行交纳了2011年8月之后的电梯维修保养费用。在管理服务期间,原告仅在长环西小区划了停车位黄线,其余合同附件约定的项目未完成。以上事实,有以上证据及多案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领取了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持有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证书,其符合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资格。原告与珠海市香洲区长环西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系签订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对原告和长环西小区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所有的珠海市香洲迎宾北路1618号1栋1404房在上述物业服务范围内,被告作为业主已享用了原告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向原告支付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关于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合同约定按高层住宅按每月每平方1.25元收取。而原告作为讼争物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应根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充分履行其物业管理职责,但从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庭审查明情况来看,长环西小区尚存在环境卫生状况差、治安情况恶化、共用设施设备维修与保养缺失、未完成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事项等诸多问题,说明原告在管理服务中确实存在部分缺陷,未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从而证明了原告履行合同存有一定瑕疵,系违约行为,被告拒交服务费有一定的原因,属于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为,但该抗辩权的行使范围应与原告的违约程度相对应。综合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物业管理的成本,以及收费标准和收支情况,本院酌定长环西小区的物业管理费标准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70%计算。被告应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为957.34元(1.25元/㎡/月×95.14㎡×11.5个月×70%)。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维修基金的请求,原告当庭提出撤回该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共设施维护费的请求,庭审中原告明确该请求为智能化监控及对讲系统维护费,每月每户5元。长环西业主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原告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说明中证实:防盗对讲系统一直处在不完好状态,有些业主家中的对讲系统故障,长期找不到人员来检修维护,至该物业公司撤离时仍处在损坏状态。故在原告未尽到检修维护义务的情况下,其请求每户每月5元的公共设施维护费,不符合情理,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公用分摊水费2.5元的请求,没有相关证据说明,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滞纳金的问题,由于原告的管理服务确实有不足之处,基于其上述违约行为,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洪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先诚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957.34元;二、驳回原告珠海市先诚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洪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永峰审 判 员 陈 强人民陪审员 张 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慧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