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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定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与赵永杰、王翠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赵永杰,王翠芬,定州市天健农产品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欣,该公司行长。被执行人赵永杰,男,住定州市。被执行人王翠芬,女,住定州市。被执行人定州市天健农产品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赵亮,该合作社经理。本院在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与成喜魁、赵增如、定州市天健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总额40000元,已落实0元。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627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胥耀立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占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