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谭琼与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办事处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琼,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2005年)》:第二条,第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4)深福法行初字第226号原告谭琼,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安大为,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翠萍,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支路润鹏大厦1009-1二楼。负责人杨建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思周,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哲,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华润万家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14栋5层(限办公使用)。法定代表人洪杰,该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俊凯,该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姚润丰,该司法律顾问。上列原告谭琼诉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行政不作为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受理后,于2013年4月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安大为、陈翠萍,被告委托代理人朱哲,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姚润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深圳侨香村1栋B、C座商业裙楼规划有超市作为社区生活配套,第三人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入驻后,欲将4台巨型冷却塔安装在超市门口的两根梁柱之间。原告作为侨香村1栋B座5C的业主坚决予以反对:第一,根据原规划,超市冷却塔应放置在32层(顶楼),第三人却擅自更改了安装位置。第二,目前的冷却塔安装位置位于小区的上风位,人流极为密集,加之悬空排放,其危害将会放大数十倍,对周围数万居民将造成严重危害。第三,冷却塔主机放置在居民楼下,主机和排气管道也将滋生军团菌,严重威胁小区的公共居住安全。为保障能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原告数次与第三人和管理处进行沟通。第三人声称冷却塔的安装具有合法依据,其已于2013年11月18日就华润万家侨香村店建设项目向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处无权强行将其拆除。随后,侨香村管理处应原告及其他业主的要求于2013年12月25日向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递交《关于应业主要求提供侨香村华润万家空调系统安装确切位置的报告》,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13年l2月27日予以了正式的书面回复,明确表示“装饰工程中空调系统的确切位置,不属于我局审批权限”。据此可以认定,第三人在当前在建位置安装冷却塔没有合法依据,系非法的。2013年12月30日及2014年1月6日,被告两次接到书面投诉,被要求其立即到现场依法阻止第三人停止非法施工,尽快拆除冷却塔,但被告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予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其放任冷却塔的安装给小区的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在2013年12月30日的深建访(2013)482号文件中表示,对第三人的行为会予以持续跟踪,但不表态会责令第三人立即停止施工,拆除巨型冷却塔。针对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原告多次向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投诉。2013年12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的下属单位深圳市福田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也收到有关问题的投诉,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及其下属单位同样怠于履行法定职责,不予采取任何有效措施。原告认为,被告有监督制止第三人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在原告已就第三人违法行为向被告提出投诉的情况下,被告却迟延履行法定职责,已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本诉,恳请法院请求判令一、请求判令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责令第三人立即停止施工,拆除巨型冷却塔;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均为复印件):1、住房买卖合同、购房票据;2、冷却塔施工现场照片;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装修申报表、公告;4、侨香村管理处致福田区住建局关于冷却塔确切安装位置的报告、福田住建局复函;5、关于华润万家违法修建巨型冷却塔的举报、投诉;6、深建访(2013)345号、482号文件;7、质询函、举报及回复。被告辩称,一、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本人向被告提出了申请的事实,原告不是适格原告。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没有证据显示原告本人向被告提出了举报或投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的规定,原告在本案中起诉被告不作为,不符合上述规定,原告不是适格原告。二、本案所涉及的冷却塔事宜不是被告的监察职责范围,不归被告履行。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2005)修正第2条“本条例所称规划土地监察,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执行规划、土地和房产(以下统称规划土地)法律、法规涉及用地和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第8条“下列监察职责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履行:(一)受理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检举、控告;(二)调查处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案件;(三)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案件。”以及《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第5条“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二)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组织强制拆除;(三)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光明新区、坪山新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分别接受宝安区、龙岗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的委托,承担本辖区的规划土地监察工作。”的规定,本案所涉及的冷却塔事宜不是被告的监察职责范围,不归被告履行。三、被告在收到有关的投诉后,已经及时响应,进行调查和核实情况。(一)有关被告的调查和核实情况。1、就2013年12月30日的《关于华润万家违法抢建巨型冷却塔的举报》事宜,香蜜湖街道规划土地监察中队已经当场作了回复,告知被告不是执法主体。2、就2014年1月6日的《关于华润万家擅改规划违建巨型冷却塔污染侨香村业主的投诉》事宜,除香蜜湖街道规划土地监察中队当场作了被告不是执法主体的回复外,被告还于当天向华润万家侨香店发出了《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华润万家侨香店协助调查。(二)、根据以上情况,足以证明被告针对有关的投诉和举报,已经及时响应,予以了调查和核实,没有任何拖延和延误。本案所涉及的冷却塔事宜不是被告的监察职责范围,不归被告履行。综上所述,被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的规定,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如下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均为复印件):1、关于华润万家违法抢修巨型冷却塔的举报;2、关于华润万家擅改规划违建巨型冷却塔污染侨香村业主的投诉;3、协助调查通知书;4、送达回证;5、调查询问笔录;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黄某英身份证明;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9、《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监察条例》;10、《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第三人答辩称,1、第三人冷却塔在安装前已向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中心申请并获得授权。2、冷却塔的工程经过深圳市住建局审批,并有建筑工程建筑许可,不存在抢建行为。3、施工的技术标准已经符合国家标准,已经经过设计单位华阳公司的技术审核,并经四川华西建设设计园技术审核通过,同时根据第三人提交的检测报告,涉案冷却塔的环境噪音污染符合GB22337-2008标准的规定。综上,第三人认为本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存在任何违法事项,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均为复印件):1、工程联系函;2、关于华润万家侨香店二次装修部分事宜的函;3、施工图实际文件技术审核意见及设计通知单四份;4、联系函及设计通知单二份;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6、检测报告。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庭审时各方当事人对上述证据进行了质证。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向本院提交的证据取得程序和收集方法合法,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笔录,可以确认以下事实:原告为侨香村1栋B座5C业主,因第三人华润万家有限公司变更冷却塔的安装位置,遭到了原告及侨香村其他业主的反对。双方沟通未果,2013年12月25日,侨香村管理处向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递交了《关于应业主要求提供侨香村华润万家空调系统安装确切位置的报告》,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于2013年12月27日作出书面回函称:一、我局对华润万家侨香店装饰工程颁发的施工许可证符合法律规定;二、装饰工程中空调系统安装的确切位置,不属于我局审批权限。2013年12月30日及2014年1月6日,业主代表两次向福田区香蜜湖街道规划土地监察中队提交了《关于华润万家违法抢建巨型冷却塔的举报》、《关于华润万家擅改规划违建巨型冷却塔污染侨香村业主的投诉》,两份文件的签收人分别为“朱卓君”、“香蜜湖执法队”。被告下属工作人员收到上述举报、投诉书面材料后,直接答复业主代表:投诉事项不属于被告的职权范围,被告不是执法主体。原告对此不服,遂诉至本院。另查,被告于2014年1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并于1月8日向第三人员工黄某英进行调查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在笔录中,第三人陈述其建造冷却塔经过深圳市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审批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中并未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投诉事项是否属于被告的职权范围以及被告是否存在行政不作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规划土地监察,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执行规划、土地和房产(以下统称规划土地)法律、法规涉及用地和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进行查处的活动”;第八条规定:“下列监察职责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履行:(一)受理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检举、控告;(二)调查处理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案件;(三)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规划土地监察工作人员打击报复的案件。”《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第五条规定:“区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认定,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二)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筑组织强制拆除;(三)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街道规划土地监察机构开展日常巡查工作。……”《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四十九条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或者临时用地逾期不拆除的建筑物。本案中,原告及其他业主投诉的第三人安装冷却塔项目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存在变更具体安装位置的嫌疑。本案投诉的事项涉及第三人在安装冷却塔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建设或违法用地问题,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该事项属于被告的职责范围。《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群众举报的案件,应当受理。举报可采取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受理口头举报案件,应当详细记录,经核对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第十四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立案,并填写立案登记表,指派承办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不予立案,并将原因告知交办案件的上级单位、案件移送人或者举报人。”根据上述规定,被告下属单位福田区香蜜湖街道规划土地监察中队在接到业主的投诉举报后,应及时依法作出处理。本案中被告于2013年12月20日及2014年1月6日接到业主的书面投诉举报,直至庭审之日并未依法作出处理,违反了上述规定,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上述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责令第三人立即停止施工并拆除巨型冷却塔,属于被告直接作为的具体内容,因涉案工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或违法用地尚未认定,应由被告行使行政职责进行调查后做出相应处理。原告该项请求不属于法院行政审判权限直接处理范围,对该部分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原告谭琼等业主的投诉举报事项作出处理;二、驳回原告谭琼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金额与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金额相同)。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劭辉人民陪审员  陈绍粦人民陪审员  沈慧敏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江红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第11页,共1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