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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田法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20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绍格与被执行人余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绍格,余艳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田法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杨绍格。被执行人余艳芳。申请人杨绍格与被执行人余艳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田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7000元。本院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77000交到本院,申请人已领取。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田林县人民法院(2009)田民一初字第44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蒙 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