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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南法公民初字第148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茂南法公民初���第148号原告:朱某,女,汉族,农民,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0820。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2851。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定于2014年9月2日15时整在本院公馆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2014年9月2日下午,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向本院说明原因或申请延期开庭,故应认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萧伟权二〇��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包其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