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476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郭云飞,杨艳芳,李登荣,贺伟,孙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云飞,杨艳芳,李登荣,贺伟,孙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4765号原告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郭云飞。被告:杨艳芳。被告:李登荣。被告:贺伟。被告:孙剑。本院在审理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郭云飞,杨艳芳,李登荣,贺伟,孙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明军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利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