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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霍执字第0018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昶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宋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昶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宋东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霍执字第00188-1号申请执行人:霍邱县庆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北段,组织机构代码57574332-3。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昶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城北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56496030-6。法定代表人:朱强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宋东升,男,195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宣城路怡景花园B幢29号,身份证号码34012319581205001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六民二初字第003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安徽昶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宋东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宋东升存款2649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勇审判员 张玉堂审判员 樊 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 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