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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南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百海与郭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海,郭长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张百海,男,汉族,1954年12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被告:郭长顺,男,汉族,1965年12月23日出生,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百海与被告郭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百海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百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百海负担。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张永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丛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