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张百海与郭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百海,郭长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382号原告:张百海,男,汉族,1954年12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被告:郭长顺,男,汉族,1965年12月23日出生,住长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百海与被告郭长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百海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属于行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百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百海负担。审 判 长 孟 辉代理审判员 强 卉人民陪审员 张永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王丛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