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城法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17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谢锦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11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负责人:陈立新。被执行人:谢锦张。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谢锦张信用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惠城法民二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谢锦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起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6662.40元及利息(暂计至2011年8月31日为2869.60元,之后的利息从2011年9月1日起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谢锦张没有房地产、车辆登记记录,没有银行存款。而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惠城法执字第11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陈立灿审判员 李国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蔡俊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