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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繁行非审字第04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李青龙、陈雪社会抚养费行政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青龙,陈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繁行非审字第040号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法定代表人:彭再宏,主任。被执行人:李青龙,男,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陈雪,女,汉族,住芜湖市繁昌县。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被执行人李青龙、陈雪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为由,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征决(2014)010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繁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征决(2014)010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玉香审判员  杜 林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 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