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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少民初字第0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少民初字第0327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王辉。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高为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詹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