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少民初字第032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朱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少民初字第0327号原告朱某。委托代理人王辉。被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高为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詹立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