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舒民二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与六安市前程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前程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舒民二初字第01067号原告: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城关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893577=0。法定代表人:沈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晓峰,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六安市前程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张李乡张李街道乡政府办公大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8889949-0。法定代表人:徐兵,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安市前程工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跨宇钢结构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宣昌虎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方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