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李民初字第1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李爱君与宋磊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李民初字第1036号原告:李某某,女,汉族,现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宋某,男,汉族,现住青岛市李沧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开庭之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张玲玲审判员 李维克审判员 于永攀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王晓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