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刘竟培与广州奈梵斯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奈梵斯××产品有限公司,刘竟培,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公园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22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奈梵斯××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周许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竟培,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电白县,现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原审被告:华润万家生活超市(广州)有限公司天河公园店,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周丽。上诉人广州奈梵斯××产品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80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所涉产品属于进口食品,而进口食品侵权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涉外民事侵权法律关系,所适用的进口相关法律法规均很复杂。其次,涉案产品的鳕鱼肝油配料是否合规是本案的焦点之一,其合规性与否将对本辖区各进口商选择进口产品有着指导性作用,对进口食品的贸易发展产生较大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产品责任纠纷,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所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较场西街23号B幢4007房,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沙向红审 判 员 谢国雄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