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坪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张素珍申请执行明方秀故意伤害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素珍,明方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坪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张素珍,女。被执行人:明方秀,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坪刑初字第1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张素珍申请执行明方秀故意伤害赔偿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系低保户、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张素珍申请执行明方秀故意伤害赔偿一案,债权总额10683.97元尚未实现,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传才审判员 刘金权审判员 吉小云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莫德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