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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南商初字第003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通商支行与陈俊海、朱春涛、陈俊堂、夏文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通商支行,陈俊海,朱春涛,陈俊堂,夏文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南商初字第0033号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通商支行,住所地在大丰市草庙镇黄海路**号。法定代表人朱晓明,该行行长。被告陈俊海。被告朱春涛。被告陈俊堂。被告夏文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草庙行(以下简称农商行草庙支行)与被告陈俊海、朱春涛、陈俊堂、夏文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农商行草庙支行以被告陈俊海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农商行草庙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草庙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3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草庙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广曙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殷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