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法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刘芳与王相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滑法执字第744号申请执行人刘芳,女,1966年3月16日生。被执行人王相锋,男,1972年11月22日生。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3日作出的(2014)滑民二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芳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王相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相锋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明路南段储蓄所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相锋在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明路南段储蓄所的帐号622991119401710009内的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青审判员 张兴政审判员 刘定伟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艳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