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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蕲春行非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蕲春县商务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蕲春县商务局,朱修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蕲春行非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蕲春县商务局。法定代表人李胜高,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朱修云。本院作出的(2014)鄂蕲春行非审字第00009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修云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修云的银行存款9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国臻审判员  夏新刚审判员  董 桦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