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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玉商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13

案件名称

沃茨水暖技术(台州)有限公司与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茨水暖技术(台州)有限公司,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玉商初字第1947号原告:沃茨水暖技术(台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ELIEABDALLAHMELHEM。委托代理人:叶志豪。被告: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开坚。本院在审理原告沃茨水暖技术(台州)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沃茨水暖技术(台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9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59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20998元,由原告沃茨水暖技术(台州)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翁志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