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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东法灯民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东法灯民初字第74号原告贺某某。被告朱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此系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审判员  田伟恩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林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