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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民一初字第0217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某某委员会诉 孙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时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孙冬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一初字第02170号原告:宁国市时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万学英,业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少龙,业委会员工。被告:孙冬莲。委托代理人:汪薇,安徽皖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国市时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孙冬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孙冬莲当庭交付物业管理费,原告宁国市时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当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宁国市时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国市时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国市时代广场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陈卫敏二0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苏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