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温石商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王灵辉、陈其林与陈其林、黄冬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灵辉,陈其林,黄冬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温石商初字第260号原告:王灵辉。被告:陈其林。被告:黄冬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灵辉与被告陈其林、黄冬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灵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王灵辉负担。审 判 员 应万荣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毛律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