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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新塘支行与何运雄、邱莲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140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新塘支行,何运雄,邱莲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增法民二初字第140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新塘支行。住所地:。负责人:严兴,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玲、胡丽娥,广东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何运雄,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被告:邱莲英,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南雄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增城新塘支行诉被告何运雄、邱莲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未在七日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永浩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黎剑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