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娄中刑执字第91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梁细文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910号罪犯梁细文,男,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13日作出(2006)涟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梁细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3月31日作出(2006)娄中刑二终字第6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0年5月17日、2012年7月23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梁细文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罪犯减刑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梁细文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梁细文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梁细文共获得奖励分137.5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细文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细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14年1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减为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肖 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