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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张万红与陈双发、李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万红,陈双发,李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张万红。被执行人陈双发。被执行人李志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万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双发、李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穷尽一切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陈双发、李志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本案目前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未清偿的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罗明勇代理审判员  周圣华人民陪审员  罗红日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邓绚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