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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兵七民申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许爱民与被申请人张新建、车志明、付拉梅、车勇强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爱民,张新建,车志明,付拉梅,车勇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兵七民申字第000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爱民,女,汉族,1970年10月31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新建,男,汉族,1967年10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车志明,男,汉族,1926年4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付拉梅,女,汉族,1928年1月12日出生。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车勇强,男,汉族,1992年7月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许爱民因与被申请人张新建、车志明、付拉梅、车勇强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兵七民一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许爱民称:一、2010年4月20日向再审被申请人张新建借款30000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据已说明用途,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二、一审、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实。申请撤销(2013)奎垦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和(2014)兵七民一终字第30号民事判决,改判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49440元债务。本院认为,因许爱民对其与张新建之间的借款事实无异议,而且,在二审中张新建对一审判决认定涉案借款系许爱民个人债务亦不持异议,因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成立的。许爱民申请再审称该30000元借款用于车保生医疗费用。因车保生住院医疗费花费206310元,中国电信股份公司奎屯分公司在其住院时垫付150000元,剩余尚需支付5万余元,而许爱民称其在2010年3月至5月间(车保生住院期间)分别向罗艳霞借款30000元、党书文借款20000元、尹丽丽借款20000元、张新建借30000元,共计借款100000元来弥补医疗及生活支出,该借款总额明显超过了车保生所必需支付的医疗费用。且许爱民以个人名义向张新建借款30000的行为,没有提供此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证据,法院认定该借款为许爱民个人债务并无不当。申请人许爱民要求被申请人车志明、付拉梅、车勇强分别承担此债务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许爱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许爱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刘双全审 判 员  陈平新代理审判员  郭 平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