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执复字第010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王建国其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国,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二中执复字第0103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王建国,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绍兴道4号。法定代表人苑广睿,区长。委托代理人马宁驹,天津巨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丽萍,天津巨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王建国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执监字第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7日进行了公开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复议人王建国称,一、请求依法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执监字第7号执行裁定;二、请求依法确认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对申请复议人房屋实施强制执行行为违法。执行法院认为,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与王建国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中,两审法院均认定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西政房补字(2012)第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合法有效,异议人王建国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已在两审的审判中得到解决且不属执行异议范围。重新审查中,异议人王建国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的适用问题,因执行已完毕,也不属执行异议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王建国提出的执行异议。本院查明,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制定了《河西区尖山八大里地区旧城区改一期工程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提供了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在2012年8月1日作出了津西政房补字(2012)第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一、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龙顺园XX号楼XXX号房屋(现房)实行产权调换,该房屋建筑面积约为52.81平方米。待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订立补偿协议后,办理相关入住手续,其他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二、被征收房屋承租人王建国应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腾空被征收房屋。逾期不搬迁的,将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建国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津西政房补字(2012)第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天津市人民政府于2012年11月7日作出津政复决字(2012)1-11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西政房补字(2012)第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王建国向执行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10月30日执行法院作出(2012)西行初字第69号行政判决,判令:维持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津西政房补字(2012)第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宣判后,王建国不服,上诉至本院。2014年1月20日,本院作出(2013)二中行终字第154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行政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23日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1月28日执行法院向王建国送达了(2014)西执字第229号执行通知书。2014年3月13日王建国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作出(2014)西执异字26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王建国提出的执行异议。王建国不服,向本院提出复议。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2014)二中执复字第0062号执行裁定,指令执行法院重新审查。本院认为,在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与王建国房屋征收补偿纠纷一案中,两审法院生效判决均认定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津西政房补字(2012)第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合法有效,该决定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申请复议人王建国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为由提出的复议不属于执行异议范围。由于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的津西政房补字(2012)第18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已执行完毕,且经审查,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对申请复议人王建国的实体权利未产生影响,综上,执行法院所作出的执行裁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申请复议人王建国的复议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中信审 判 员 金文奎审 判 员 刘津生审 判 员 李会芝代理审判员 李建晖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吴志祥速 录 员 周 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