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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3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笑雪与深圳市美丽物业管理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392-2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笑雪,深圳市美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房终字第13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笑雪。委托代理人:胡珊,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斌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美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龙华街道办人民路美丽AAA花园1栋106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5427318-7。法定代表人:张兵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宝林,北京市信利(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秉影,女,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张笑雪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美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3)深龙法布民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笑雪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张笑雪申请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笑雪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208元,减半收取1104元,由上诉人张笑雪负担,多收的1104元由本院退回张笑雪。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波审 判 员 聂    效代理审判员 许  莹  姣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邹俊辉(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