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民初字第00302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黄永贵与张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贵,张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法民初字第00302号原告黄永贵,女,1941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张玲,女,1974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永贵诉被告张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永贵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永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永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黄永贵负担。审判员 夏 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朱世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