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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房民初字第116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臧×与王×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王××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11676号原告臧××,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睿,北京市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臧××与被告王××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臧××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