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116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臧×与王×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王××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11676号原告臧××,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睿,北京市衡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臧××与被告王××探望权纠纷一案,原告臧××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臧××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爱东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