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3330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邓昌义与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昌义,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3330号原告邓昌义,男,生于1974年1月2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县,系隆阳区图强建筑设备租赁行。委托代理人吴雅琪,重庆儒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龙泉路188号。法定代表人赵加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昌义与被告云南保山地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昌义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49元,减半收取3024.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冯永文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孙 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