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罗法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9-02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罗甸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宿文久非法采矿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甸县国土资源局,宿文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罗法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罗甸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金邦鼎,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斌。被执行人宿文久。罗甸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罗国土资执法罚决(2013)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宿文久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权利人罗甸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宿文久缴罚款9451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外出打工,暂无可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罗国土资执法罚决(2013)第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次申请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仕虹审判员 冉瑞波审判员 杨再花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罗德生 微信公众号“”